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中电华强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03民初1675号
原告:广东中电华强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林少强。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练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粤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勇,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深培,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电华强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电华强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林桂娜
人民陪审员  王敏珊
人民陪审员  吴少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甜菊
书记员陈伊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