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亚业电气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亚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金湖路112号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若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6155J,住所地汕头市练江路E-4工业厂房102。

法定代表人:张粤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亚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就偿付货款本息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中区28幢109号房地产交由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执行款78809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5执7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宏

审判员 杜祝宽

审判员 郑阳笙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