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执1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良光镇良光路口开发区李津荣屋。
法定代表人:陈亚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08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9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9月5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等信息。经本院财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部分银行存款外(上述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无法扣划),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9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二十二套房产,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且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系抵押权人)进行评估拍卖,本院无处置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夏海珠律师,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夏海珠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12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纯祥
审 判 员 肖 军
审 判 员 易 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振宇
书 记 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