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02民初10562号
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新福一街69号6号单车房。
法定代表人:冼家庆。
被告: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化州市良光镇良光路口开发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与被告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