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农业工程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0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良光路口开发区***屋(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农业工程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诉人**农业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5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三项;2.改判**学院向**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3259423.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9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改判**公司向**学院支付工期延误费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至今未办结竣工验收手续系因**学院怠于审核竣工图及无理要求**公司提供加盖设计院印章的违约行为,过错方应为**学院。而且,**学院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已两年有余,至今未向**公司结算剩余工程款,并在鉴定人出具工程造价报告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可见**学院拒不付款的主观恶意明显,应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竣工图仅需加盖竣工图章,无需设计院**,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关于竣工图是否需要加盖设计院的印章,竣工图与施工设计图并不是一个系统,施工设计图是由设计单位设计,故需要设计单位**,但竣工图是在工程结算时出具的,主要作用是计算工程量,与设计没有关系,自然不需设计院**而应由施工单位**。《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局部修订)》(2019)第4.28条规定“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从上述规定可知若竣工图与施工图在设计上不存在重大变化,则仅需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即可,并未提及需要找设计院再**。由于施工设计图本身就是设计单位设计,已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且与施工图相比并不存在设计上的重大变化,故无需再重复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原审判决认为“竣工图因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绘制当然应加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方属正规的质量合格文件。**公司以设计单位收费为由拒不提供经设计单位**的竣工图,并因此致使后续其他竣工档案资料也没有交由**学院核验,双方在工程竣工后一直未能办理结算,其责任在于**鸿业总公司而非**学院”的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学院无正当理由怠于审核竣工图,恶意拖延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向**公司支付利息。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早在2021年11月8日即向**学院提交了竣工图,而**学院却在**公司发出竣工图一个月后,才于2021年12月20日回复竣工图格式不对无法打开;在2021年12月28日**公司按其要求再次发出竣工图后,**学院时隔3个月才于2022年4月8日向**公司反映竣工图存在问题,可见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迟迟未办结、竣工图迟迟未能定稿源于**学院怠于审核竣工图纸的违约行为。鉴于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完工,且**学院亦于2021年9月14日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学院作为事业单位,**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学院应自交付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原审判决错误。二、**学院**付款、变更设计等导致工期延长,应对造成的延误自行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的误期费用偏高。(一)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工期延长需由**公司在合同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原审判决断章取义地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3.2约定需发包人批准的事务包括工期延长为由认定工期延误需由**公司向**学院提出申请错误。《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是区分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职权范围,并未要求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出延长申请;且合同第36条工期及工期延误的内容中同样未约定工期延长需以承包人向发包方提出申请为先决条件,因此,原审判决以**公司未有证据显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学院申请工程延期为由认定**公司无权主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工期顺延,显属无据。(二)**学院对于案涉结构工程图纸的会审以及修改,拖延了**公司的施工进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电气、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景观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海绵城市专业)《设计修改通知单》(G修改-01)《设计修改通知单》(G修改-02)等证据显示,**学院对于部分设计的材料选取存在意见,并且增加了部分施工面积,变更施工设计。1.对于施工使用材料需要提前订购,在审计讨论期间,由于不确定最终材料的使用情况,**公司无法开展订购工作,自然会导致工期延长,与工程是否处于地基施工阶段没有关系。2.事实上变更后的图纸确实增加了部分施工面积、变更了施工设计,工程量增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基于以上原因,**学院的行为确会导致工期延长。(三)**学院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学院存在**支付进度款、审计及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应由**学院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因其**付款、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的停工、材料调度等损失,不应归责于**公司。原审判决仅认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长,未充分考虑到上述法定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认定**公司的误期费用明显过高。三、案涉工程完工后,**公司与**学院已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总误期费为20万元,并已在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中扣除,原审判决认定该款不能视为双方最终结算的误期费金额错误。(一)合同第81.1条第(1)点明确约定,工期延误扣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时实际工期满足合同总工期要求的,多出的工期暂扣款退回,并未约定补差的情形。而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学院从未提出过工期延误扣款,应视为放弃主张工期延误扣款的权利,无权在工程完工后要求扣除工程进度期间的延期费。(二)**学院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再扣20万工期”系案涉工程完工后,工程工期总延误时间已经确定及**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学院发出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请款的情况下提出的,并已于2022年1月18日按此工期金额实际履行,扣除延误费后发放工程款,视为**公司与**学院对于工程总的误期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应属双方最终确定的误期费金额。**学院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为拒不支付工程款无故主张巨额误期赔偿,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 二审中,**公司增加上诉请求为改判**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补充以下上诉意见:一、案涉工程作为学校职工宿舍,虽与公共目标有牵连,但权属转移不影响公共目标的实现,客观上可以转让、拍卖、折价。二、职工宿舍并非教学设施,不具备公益性质,更不属于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折价、变卖、拍卖也不影响学校履行教学职责。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执申字第55号执行裁定的精神和观点,法院认为对于属于公共物的建筑均可成立优先受偿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本案工程当然成立优先受偿权。 针对**公司的上诉,**学院答辩称:本案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公司主张工程款以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详见**学院上诉状;不同意**公司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学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公司向**学院支付误期赔偿费349万元;3.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反诉受理费、鉴定费、二审诉讼费等均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对竣工日期的认定有误,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擅自使用”的规定。(一)“擅自使用”应从行为目的层面加以判断,即需判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基于正当目的。1.案涉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学院教学使用(同时该工程属于广州市人才公寓项目),在招投标以及签订合同阶段均对工期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却消极施工,延误工期达一年多,且因**公司拒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学院基于疫情期间学生教学与管理的社会公益目的出发,征得**公司同意后提前将未经验收的教工宿舍投入使用,不应认定为“擅自使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严重违约,**学院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前使用案涉工程,不应认定为“擅自使用”。(二)**学院使用案涉工程系经**公司同意后按现况移交使用,**学院并不具备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权能,不构成“擅自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案涉工程自2022年1月17日经**公司同意按现况移交,有**公司的**以及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即本案工程的移交使用系经承包人同意,并不构成“擅自”,且仅是短暂使用,临时安置辅导员在新校区值班期间临时休息所用,不属于“擅自使用”**。(三)在本案不属于“擅自使用”的情况下,竣工日期应遵从双方意思自治,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予以认定。合同约定:自竣工资料符合规定的要求之日起10天内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通过评定达到合格标准之日起则视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标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施工,直到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本案系因**公司拒不提供合规的竣工验收资料、拒不进行整改施工,故而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推进竣工验收工作,过错完全在于**公司,**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损害了作为守约方的**学院的合同利益,从意思自治以及公平原则出发,本案竣工日期应以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二、原审法院援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学院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公司违约,其主张的工程款尚未具备支付的条件,**学院已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目前对**公司不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之债务。(一)从遵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学院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未具备支付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1之第(4)(5)款约定,工程总价款是23266126.37元(实际根据鉴定意见,**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核算价款至多仅为22017691.26元),而**学院已支付工程款18758267.41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即工程完工后申请竣工验收前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暂列金额937681.76元和安全文明施工费1276170.22元)的85%【18758267.41/(23266126.37-937681.76-1276170.22)=89%】,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二)根据违约方不得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原则,本案所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是因**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公司不能基于其违约行为而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因**公司拒不提供符合规范的竣工图及其他工程验收资料、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等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因此剩余工程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责任在于**公司,应自行承担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而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获得利益。(三)即便案涉工程已按现况移交使用,但现况移交并不代表竣工验收合格,不能视为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成就。如前所述,本案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明确为“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工程结算后,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合格移交后40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双方移交时一致同意,本次移交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因此,本案工程款支付仍应遵从合同约定,**公司需先提供合规的竣工图并积极履行整改义务以配合竣工验收。退一步讲,即便是工程转移占有,但转移占有并不代表验收合格,在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依然未成就。三、原审法院将质保金一并判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质保金(结算总价的3%)返还的条件尚未成就,且对于已经发生的维修费应在质保金中扣除。(一)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仍应遵从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机关受理工程竣工备案后二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还。”本案系因**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即目前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办理竣工备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返还质保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按现况使用并不等于验收合格,本案工程在按现况移交前即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需整改维修,且经**学院通知后**公司一直未能整改落实,未积极有效履行质保责任。根据**学院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至双方2022年1月17日按现况移交前,本案工程在2021年9月质量初验时即存在诸多问题需整改,然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积极整改,尤其是外墙渗水、天花板渗水、室外消防管漏水、墙面脱落、玻璃大量破裂等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公司一直无诚意解决。(三)因**公司未能积极有效履行质保责任,**学院委托其他第三方维修所支付的费用应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第六条约定:“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生属于保修书规定范围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修理并承担费用。”因案涉工程项目存在外墙渗水、天花板渗水、室外消防管漏水、墙面脱落、玻璃大量破裂等问题,而**公司仅对外墙刷了一层防水层,并未解决上述漏水问题,**学院催告无果后委托广东科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屋顶补漏,产生维修费99786.75元。对于室外消防管漏水问题,**公司派人检测后未进行后续维修,**学院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对于墙面脱落、玻璃破裂等问题,**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后迟迟不予处理,**学院欲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上述维修产生的维修费应由**公司承担,应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四、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对工程量的计算有误,原审法院未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充分质证认证的情况下直接对该证据予以采纳,有以鉴代审之嫌,严重损害了**学院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2条规定:“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第5.2.3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第5.2.4条规定:“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根据规范要求,鉴定机构的鉴定成果需要和当事人核对,虽然当事人拒不核对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但鉴定机构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该项权利。本案中,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有义务就实际工程量等事实问题协助法院查明,就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有效复核。在**学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一稿)》提出明确意见时鉴定机构只是单方书面复核,未对**学院异议的内容进行有效核实,在**学院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部分工程量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未进行现场勘查而径自认定该部分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多计。原审法院无视**学院的质证意见而直接采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实乃以鉴代审,严重损害了**学院的合法权益。五、原审法院酌定误期费按工程造价的5%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应支付误期赔偿费349万元(按合同总价15%计)。(一)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即使按双方同意的现况移交之时(2022年1月17日),**公司已逾工期达408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工程于2020年3月10日开工,合同总工期为270天,而直至双方同意按现况移交之时(2022年1月17日),**公司已逾工期达408天,**学院主张误期赔偿费349万元(按合同总价15%计)符合合同约定。(二)本案工程不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存在工期顺延或其曾向发包人、监理方提交顺延工期申请且工期顺延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公司虽抗辩存在疫情、天气、设计变更、进度款拖延等因素,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公司亦应通过签证确认工期顺延或向**学院、监理单位申请工期顺延,然而**公司未有签证确认工期顺延,也未曾提交顺延工期申请,即可视为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认可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即本案不存在工期顺延,**公司延误合同工期至少有408天。(三)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期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违背意思自治原则而酌定误期赔偿费总额,严重损害了**学院的合同利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所附的条文说明9.12误期赔偿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可为合同价款的5%”,该条款适用于合同没有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误期赔偿费,则不适用。此外,该条款属于建议性条文,而非强制性标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6.2条约定,误期赔偿费按每日历天1万元赔付,最高限额是合同价的15%,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前所述,**公司至少已逾工期达408天,按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标准,**公司应按合同总价的15%赔付误期费349万元。六、原审法院判决**学院承担全部鉴定费适用法律错误,造价鉴定费并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而是**公司的举证成本,应由**公司承担。(一)造价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并不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鉴定费用并不在前述诉讼费用列举的范围,不可将鉴定费用认定为诉讼费用。(二)本案造价鉴定费是**公司履行举证义务的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案由**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为证明其诉讼请求而申请造价鉴定,且本案未能进行正常竣工结算的责任在于**公司,故**公司申请造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公司的举证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 针对**学院的上诉,**公司答辩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及相关条例,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行为以及后果作了明确规定,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学院的一审自认,足以证实**学院明知工程未经验收仍擅自使用,主观上有过错,其从行为、目的及物权权属等主张不构成擅自使用,不符合客观事实。二、案涉工程交付至今已有两年多,工程的结算金额已经鉴定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款以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成就,其余针对**学院的上诉请求,理由见**公司的上诉状。 **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学院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259423.8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以3259423.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9月14日计付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学院支付**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70000元;3.确认**公司承建的**学院**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由**学院承担。 **学院向原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农业学院支付误期赔偿费3490000元(按合同价的15%);2.判令本案反诉费由**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12月26日,**学院(发包人)与**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学院将位于广州市**区钟落潭镇广新路388号**农业工程学院**校区内**农业工程学院**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系案涉项目,工程规模5697.2㎡,钢筋混凝土结构)发包给**公司。承包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等资料为准。承包范围(略),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270天。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计划和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发包人除有权依相关合同条款向承包人索赔误期赔偿费……,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合同总价23266126.3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276170.22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1条: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5.1.2条:工程竣工后竣工图(含电子版)和验收通由承包人自行委托设计院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主要用于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需要(具体数量由发包人根据需要确定),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23条: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监理工程师。23.2(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确定延长工期、发出停工令及复工令、确认工程量、确认工程质量。31.1(4)条: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36.工期及工期延误。因通用条款35.4条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56.4条:工程变更按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及发包人所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当出现设计变更、业主要求及会议记要中允许调整的项目时,承包人须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包括工程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至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承包人免费提供该项服务。58.3条:(1)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后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竣工预(初步)验收通知书,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预(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承包人须及时按要求认真整改。(2)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通过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3套承包范围内完整、合法、规范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二份)。(3)承包人提交承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后10天内,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书面确认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自竣工资料符合规定的要求之日起10天内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通过评定达到合格标准之日起则视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标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施工,直到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4)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办理工程交接并移交验收证明文件。(5)承包人须按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6)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定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合法规范有效的结算资料,双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59.8条:工程质量保修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66.2条:误期赔偿费的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承包人除每日历天向发包人赔付误期赔偿费1万元外,还要支付项目临时设施场地占用费,费用每日历天按临时设施占用场地(含建筑面积)面积×10元/㎡计算。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的15%。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发包人批准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以及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中漏列的项目等视为新增项目。73.2条:工程量按实结算,竣工结��时予以确认。75.3条: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由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确认签名**后再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对现场签证报告内容经过现场复核确认签名**后方可生效(确认签证时间执行通用条款)。78.2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80.2条:发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缴纳履约担保后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安全文明施工费,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安全文明施工费。81.1条:支付期间为以月为单位。具体为:(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进度款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的每月完成的实际进度发生额的80%支付,因签证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待工程结算后支付。***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进度达不到节点工期的要求,每延期一天,则在当期进度款中暂扣1万元/天,工程竣工时,实际工期满足合同总工期要求,则工期暂扣款全部退回。***包人原因实际总工期超过合同总工期要求,则根据实际超出的天数按1万元/天扣除作为误期赔偿费,多出的暂扣款退回。(4)工程全部完工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5)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工程结算后,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合格移交后40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机关受理工程竣工备案后二年)满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返还。81.2条: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20万元。82.1条: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60天内完成初审,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30天内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递交监理及发包人,发包人30天内完成复核工作,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出具结算书。承发包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须经发包人上级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工程结算以上级政府部门审核结算价为准,并出具正式结算书。83.2条:结算款一般情况按通用条款,如上报相关部门需核实结算文件,待上报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84条:待工程结算后,扣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机关受理工程竣工备案后二年)满、结清质保金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94.1条: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合同文本。补充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及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移交办法提交肆套完整规范的竣工档案资料原件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送相关部门审定生效。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等等。 上述《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进场开工。2021年9月14日,**学院安排其教职人员入住案涉教工宿舍,**公司拍摄了水印照片(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8日、2021年9月26日),照片显示房间有简易衣柜、椅子、吉他等物品,部分窗户开着,晾有衣物。**学院确认于2021年9月14日安排辅导员临时入住,但抗辩系由于**公司延误工期、拖延提供合规竣工资料导致教工宿舍不能如期竣工所致,在学期结束后已安排辅导员搬出。 **学院主张案涉工程于2022年1月17日先进行了现况移交,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公寓1-2栋***移交前检查情况统计》予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载明,项目名称: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建设(接收)单位:**农业工程学院,承建(移交)单位: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保修期:2年(防水5年)。工程(验收)移交时情况:现况移交,整改意见另附。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条款同意现况移交,须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任务,本次移交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落款处有**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学院基建处、监理单位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的**,并备注“满足使用”“满足使用要求”等文字,落款载明移交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公司认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只是**学院为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后补验收手续而制作,实际交付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 审理中,**学院主张**公司存在施工进度滞后、工程质量问题、**提供合规竣工验收资料等情况,并为此分别举证如下,第一组:**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进度滞后问题的复函》,载明:“现场进度滞后问题我项目部对各班组人员配置做了相应的调整……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按照合同工期2020年12月9号完成”。**学院基建处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我校**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因工期延误约谈承建单位企业法人代表的函》。**学院基建处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违反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合同约定的函》。**学院基建处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延误工期的函》。第二组:《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时间2021年11月19日)、《**农业工程学院关于**校区学校用房项目外墙渗水要求进行维修的函》(时间2022年4月7日)及附图、《关于限期解决我校**校区教工宿舍1、2号楼外墙与天花板渗水问题的函》(时间2022年5月26日)及附图、《关于我校**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要求搬离现场电缆盖板及维修室外消防水管的函》(时间2022年6月27日)及附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学院人员要求**公司人员维修教工宿舍的往来聊天记录)。第三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向**学院人员提供竣工图;**学院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要求转化图格式;2021年12月28日,**公司人员向**学院人员发送修改格式后的竣工图;2022年4月8日,**学院人员反馈竣工图存在问题;2022年4月25日,**公司人员再次提供修改竣工图;2022年5月5日,**学院人员要求**公司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测量记录表》;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7日、9日、11日、13日,双方继续就竣工图修改进行沟通;2022年6月20日,**学院人员回复称竣工图基本没问题,可以叫施工单位找设计单位打印**,对方回复:“好的”,次日,**公司回复称“设计说不**”。**公司人员“**”与**学院人员的微信记录显示,**学院人员要求对方提供设计资质单位**的竣工图。对方回复称:“设计是否**与我们无关,如果他**要收钱,那监理也可以收钱,一般是该竣工图章”。**学院基建处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我校**校区教工宿舍项目催促办理竣工验收的函》,该函件落款有“***”签收,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另**公司确认竣工图由该司委托设计单位制作,但由于**的竣工图和不**的竣工图收费不一致,故**公司没有额外支出**的费用,所以设计单位没有在竣工图上**。**学院认为不**的竣工图不合规故不予接收,**公司也未向**学院提交其他结算材料。 **公司向法院提交疫情文件、天气等其他原因暂停施工的微信通知、政府政策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建筑专业,电气、给排水专业,结构专业,景观专业,海绵城市专业)、《设计修改通知单》、催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受疫情防控措施、恶劣天气、停电、停水、政府政策、**学院**发放工程款、**学院变更设计等因素证据导致施工进度滞后。微信记录显示了**公司人员向**学院人员催要工程进度款的聊天经过。其中2021年12月21日,**学院人员向**公司人员发送微信称:“再扣20万工期”,**公司表示:“OK”手势。庭审中,**公司主张即便存在工期延误,双方已在最后一次请款中对工期延误达成一致意见,即以200000元为上限扣除误期费;**学院则认为该200000元为预扣误期费,实际应扣除误期费总金额需待竣工结算时确定。 2023年8月21日,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载明:经鉴定,**农业工程学院**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交教工宿舍1、2号楼)工程造价总金额为22017691.26元,其中:(1)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1栋鉴定金额为9004146.16元。(2)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2栋鉴定金额为8962625.96元。(3)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室外部分鉴定金额为3528291.72元。(4)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电梯工程鉴定金额为522627.42元。(5)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合同外工程鉴定金额为0元。**公司为此预付工程鉴定造价费176123.84元。经质证,**公司与**学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三性无异议;**学院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认为该鉴定报告未有对工程工期严重逾期的事实进行核查,工程土建部分、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室外部分给排水工程、室外部分电气工程存在竣工图纸未显示、未实际施工即计算工程量、根据工程联系单无土方外运等情形,工程量不符合事实,应予以调减。另外,网络室内到室外光纤机设备为案外承包商施工,不属于施工方施工,不应计算工程量。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关于〈对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一稿)的回复意见〉的回复》中曾对**学院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复,并制作《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如上,不再赘述。 **公司及**学院均确认**学院已付工程款18758267.41元。 **公司向法院提交《民事案件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7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公司与**学院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围绕双方诉辩意见并结合现有证据,本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实践中发包人出于自身需要,为提前获得工程的使用价值,存在提前使用尚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的情形。发包人实际接收后,现实意义上的交付已经完成,表明承包人不再对工程有继续建设和看管等义务,工程发生意外风险的责任负担将转移由发包人承担。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建设单位也就是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等行为要处以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学院作为发包方,对于擅自接收使用案涉项目的违法性应该是明知的,但仍于2021年9月14日安排教职工入住案涉教工宿舍,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规定,法院认定案涉工程自转移占有之日,即2021年9月14日为竣工日期。 二、**学院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及律师费。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竣工图(含电子版)和验收通由承包人自行委托设计院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及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移交办法提交肆套完整规范的竣工档案资料原件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送相关部门审定生效。由此可见,**公司有义务向**学院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图和其他竣工档案资料,而上述竣工图因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绘制当然应加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方属正规的质量合格文件。**公司以设计单位收费为由拒不提供经设计单位**的竣工图,并因此致使后续其他竣工档案资料也没有交由**学院核验,双方在工程竣工后一直未能办理结算,其责任在于**公司而非**学院。鉴于工程已竣工且交付**学院使用两年有余,质保期业已届满。即便双方迟迟未能办理结算手续,但法院已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总价款予以评定,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学院应当向**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双方未能如期办理结算的过错在于**公司,故对于**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具有客观性、中立性、专业性,虽然**学院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并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法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予以采信。经鉴定,案涉项目的工程造价为22017691.26元,**学院已付18758267.41元,尚需支付**公司3259423.85元。**公司预付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76123.84元应当由**学院负担。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律师费损失条款,**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并非本案的必要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诸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那么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案涉项目为**学院的教工宿舍,属于我国高校基础教育设施工程,不具有商业属性,不宜折价、拍卖,故**公司主张就案涉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误期费的认定问题。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70天,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计划和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发包人除有权依相关合同条款向承包人索赔误期赔偿费……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承包人除每日历天向发包人赔付误期赔偿费1万元外,还要支付项目临时设施场地占用费,费用每日历天按临时设施占用场地(含建筑面积)面积×10元/㎡计算。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的15%。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于2020年3月10日开工,根据合同约定的270天工期核算,**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5日完工。现案涉项目于2021年9月14日竣工,逾期9个月有余。**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受疫情防控措施、恶劣天气、停电、停水、政府政策、**学院**发放工程款、**学院变更设计导致其停工,其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工期延长的部分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其余举证不足以证明**学院发放工程款的时间以及工程设计变更与案涉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必然关联。况且**公司延期达9个月以上,即便存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也非系致使其延误工期的唯一因素。法院结合证据对双方的具体履约行为分析如下,首先,**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进度滞后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载明因进度滞后问题对各班组人员配置做了相应的调整,表明**公司曾确认存在工期滞后并作出了相应整改措施;其次,双方当事人约定,确定延长工期、发出停工令及复工令、确认工程量、确认工程质量需要发包人批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之日到案涉项目竣工之日,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向**学院提出过延长工期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理由向**学院提出延长工期,依法无权主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工期顺延;再次,双方曾在微信中就工期延误协商过扣款金额,进一步印证了存在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误工期的事实。故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对**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学院有权向**公司主张误期费。鉴于**学院并无举证证明因案涉项目延误造成的具体损失,合同约定的误期费计算标准较高;而双方在微信中协商的“扣20万工期”是在进度款请款过程中协商的金额,双方当时尚未办理结算,未有对工程总的误期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该款项不能视为双方最终结算的误期费金额。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并综合考量过错及履约表现,酌定误期费按照案涉工程造价22017691.26元的5%计算,即**公司应当向**学院支付误期费1100884.56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农业工程学院向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259423.85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赔偿**农业工程学院误期费1100884.56元;三、驳回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的本诉请求;四、驳回**农业工程学院其他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8252.72元、反诉受理费17360元、工程鉴定造价费176123.84元,由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18051.07元、反诉受理费5476.03元,负担的反诉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审法交纳;由**农业工程学院负担本诉受理费30201.66元、反诉受理费11883.97元、鉴定造价费176123.84元,负担的本诉受理费部分、鉴定造价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程款收款明细及银行流水,拟证明:(1)**学院已付工程款合计18758267.41元,至今欠付工程款4507858.96元;(2)**学院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3)结合证据2可知,**学院存在审核确定进度款金额后仍**付款的情形;(4)案涉工程完工后,**学院在2022年1月18日支付的工程完工后、验收前的工程款已扣除20万元工期延误费,无权再主张工期扣除;2.***手机号微信认证录屏(光盘)、***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1)**学院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怠于审核进度款,并在其审核确定进度款金额后仍**付款;(2)在工程完工后、验收前的工程款审核期间,**学院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扣除20万元的工期,并已实际在2022年1月18日付款时予以扣除;3.悦禾审字(2021)第C069号审计报告、***资审字(2022)C221号审计报告、***资审字(2023)C102号审计报告、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截图,拟证明**公司2020-2022年期末资产总额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测试,**公司的企业规模属于“中型企业”,应当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学院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庭询中,**公司表示当庭提交的银行业务回单替换证据1中的银行流水。 **学院质证称:证据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1)该证据恰恰证明**学院付款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第(4)款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第58.3条第(3)款约定:“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标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施工,直到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虽然**公司拖延履行竣工验收前的整改义务,而**学院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过合同总价的85%;(2)施工合同第81.1条第(2)(3)款约定:“发包人当月没收到承包人的下月进度计划,有权拒绝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当月计划完成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公司的施工毫无计划性,每月不提交进度计划,甚至有部分月份完全没有施工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公司认为**学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首先要证明其每月提供进度计划并按计划如期完工的事实,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承担应有的违约过错责任;(3)从该证据中**公司请款时间和频率来看,其并非每月请款,没有请款的月份说明该月没有工程量,恰恰证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每月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施工,存在违约;事实上因施工单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混乱,工程并未按合同约定推进,最终造成工期延误一年;(4)关于20万元工期赔偿费的问题,首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于误期赔偿费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其次,施工合同对于误期费扣除的约定是以最终“竣工结算”为准(因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暂扣工期赔偿费的情况下,如最后施工方满足合同工期,则建设方须退回暂扣的工期赔偿费),本案工程尚未竣工结算,无法确定误期赔偿费数额;再者,2021年12月21日聊天记录中的“再扣20万工期”是针对上一句“扣水电费”而言,此处的20万是预扣金额,且实际并未扣除。**公司主张**学院无权再主张工期扣除无任何依据,本案误期赔偿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即**公司至少已逾工期达400多天,按合同总价的15%应赔付误期费349万元。证据2:**公司没有该证据原件,但**学院已通过校方项目负责人的手机进行核实,对于该证据中聊天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证明内容不予确认。(1)如前所述,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公司应每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但其未能提供,又在进度款申报时存在多报情形,同时也无法提供进度款计价软件,导致**学院每次审核工程量都非常困难,此种情形下**学院仍积极配合审核进度款并及时走审批流程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懈怠行为;(2)通过核实完整的聊天记录,发现**公司提交的聊天截图存在断章取义,例如2021年1月11日***发送的请款申请,**学院人员***实际于2021年1月15日就给予反馈,随后***在1月18日再次发送,***在1月18日晚上23:47加班审查后反馈给***,双方一直处于核对中,直到1月26日才最终核定金额;这也印证了因**公司未提交进度计划,且存在请款项目混乱,一些未做项目也一并申请,而***对工程量审核并不专业,每次**学院反馈后,***又要反馈给**公司其他人员核对,故而导致审核非常困难;(3)关于20万元工期的问题,前面已经发表意见。证据3:对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1)就证据内容而言,该审计报告系**公司自行委托审计,审计所用数据材料均由**公司自行制作提供,可能涉嫌数据造假,因此审计结果缺乏客观真实性;三份报告第四、五条明确了委托人(**公司)管理层责任和审计单位的责任,概括而言就是**公司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审计单位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同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亦是通过自行输入相关数据得出,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具备证据资格;(3)结合前述意见,暂不论**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能否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便认定**公司属于中小企业,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的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屡屡违约的是**公司,因**公司自身过错导致工程款未达支付条件,该责任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学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公司存在重复申报工程量、申报人员不专业、未提供进度款软件版等,这是导致双方关于进度款审核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光盘资料(内含**公司未完施工的视频);证据2-3拟共同证明**公司提交最后一次发送请款申请后,仍有诸多安装工程没有完成,甚至部分安装工程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安装仍需返工,造成最后一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较长;4.广东政府采购智***台电子卖场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5.教师公寓玻璃更换及消防管抢修工程投标书;证据4-5拟共同证明本项目因**公司怠于履行竣工验收前的维修整改义务,**学院只能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缮,截至目前已发生维修费184679.22元,该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扣除。 **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1)**学院提供的聊天记录不完整,断章取义,无法反映真实情况;(2)聊天记录并未反映**公司存在重复申报、未按约提供进度款请款软件版的行为,上述情况为**学院单方陈述,**公司在聊天记录中也未予认可;且对于进度款请款要求提供软件版等为**学院单方提出的要求,并非双方合同约定;即便是**学院的单方要求,**公司也已尽可能满足;(3)从该证据**公司催促**学院进度款审核,也可知**学院审核存在严重**情况;且从**公司证据2也可证实,**学院不仅严重拖延进度款审核,甚至在进度款审核完成确认进度款金额后仍迟迟未予付款;(4)从**学院的证明内容可以得知,对于其进度款审核**是认可的,只是抗辩进度款审核存在困难导致。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1)**学院提供的聊天记录不完整,断章取义,无法反映真实情况;(2)如存在返工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学院也应当要求**公司承担维修责任,而非违反合同约定拖延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来达到其目的,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免除**学院的工程款支付义务;(3)从**公司提供的证据2也可证实,最后一笔进度款**付款,系**学院严重拖延审核和付款所致,与**公司无关。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1)**公司并非该合同和投标书的相对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与本案及**公司无关;(2)该证据也不足以反映维修工程应归责于**公司,更无法反映**学院已实际产生维修费用;(3)本案系针对案涉工程款的给付引起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且质保金早已到期,**学院一审时未提出质量扣款,且**学院针对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已另案起诉,其在本案二审提出扣除维修费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相关法律事实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学院应否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需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院明知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却在2021年9月14日安排人员入住案涉教工宿舍,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该日期为竣工日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9月14日实际转移占有之后,双方在2022年1月17日《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中写明现况移交,不影响对前述竣工日期的认定。**学院称其不构成擅自使用工程,显然与事实不符。其次,在工程移交使用后,双方至今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有义务提交竣工图和其他竣工档案资料,其中竣工图由设计院绘制,技术档案资料需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而**公司拒不提交经设计单位**的竣工图,致使其他档案资料也未提交**学院核验,由此造成工程款未结算,责任在于**公司。**公司主张竣工图无需设计院**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其上诉引述的文件也规定有设计变更或其他重大改变的,需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图。**公司一方面称**学院变更了施工设计、增加了施工面积、修改了结构工程图纸,另一方面又称施工图与竣工图不存在重大变化,仅需由其自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印章即可,意见自相矛盾。第三,原审法院已经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基于**学院已经实际使用工**过2年的实际情况,认定质保期已经届满,**学院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基于**公司的申请,委托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一稿)》,写明其鉴定所依据的送鉴材料、计价原则、鉴定过程,对土建部分、安装部分、室外部分、合同外部分逐项进行分析。此后,针对双方的异议,鉴定单位已作出书面回复,并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中作出相应更改。上述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学院并无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其对鉴定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采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认定工程造价为22017691.26元,扣减已付款18758267.41元,**学院还需支付工程款3259423.85元,处理正确。**学院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工程款(包括质保金)不具备支付条件,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学院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提前获得该工程的使用价值,行使占有、使用权能,却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不符合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该意见于法无据。**学院还提出应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但**学院未提交其已实际支出维修费的付款凭证,并表示其已另案起诉**公司支付维修费,故本案对于维修费不予处理。第四,在**公司提交竣工图后,双方一直在核对沟通,**公司认为**学院怠于审核竣工图拖延验收工作,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因双方未能办理工程款结算的责任在于**公司,原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令**学院支付工程余款,故鉴定费176123.84元应由**公司、**学院各自负担88061.92元。 关于**公司应向**学院支付工期延误费的金额,首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70天,**公司应在2020年12月5日完工,但案涉项目实际于2021年9月14日竣工,逾期超过9个月。其次,**公司称**学院**付款、变更设计等导致工期延长,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学院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确认存在工期滞后情形,故**公司应赔偿工期延误费。第三,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上下文,双方在微信中协商“再扣20万工期”不能视为对误期费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考虑到疫情等不可抗力对工期的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误期费按工程造价22017691.26元的5%计算为1100884.56元,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公司对案涉项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涉项目为**学院的教工宿舍,具有特定用途,不具有商业属性,不宜折价、拍卖,原审法院不支持**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处理正确。 **公司、**学院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各自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于**公司的本诉请求和**学院的反诉请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只是在相关诉讼费用中对鉴定费负担的处理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更正。**公司、**学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农业工程学院向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259423.8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赔偿**农业工程学院误期费1100884.56元; 三、驳回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的本诉请求; 四、驳回**农业工程学院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252.72元、反诉受理费17360元、鉴定费176123.84元,由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18051.07元、反诉受理费5476.03元、鉴定费8806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负担的反诉受理费向原审法院交纳;由**农业工程学院负担本诉受理费30201.66元、反诉受理费11883.97元、鉴定费8806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负担的本诉受理费及鉴定费迳付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4148.62元,由广东**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12808.85元,**农业工程学院负担51339.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欢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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