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9272号之二
原告:***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1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天津三***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2元,保全费1200.94元,合计2712.9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