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92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1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天津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美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作出(2021)津0104民初1927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杭州美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18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查封的全部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1434号对被申请人杭州美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查封的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