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万祺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飞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明万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2932号
原告:佛山市科飞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马鞍岗土名“红塘岗”路边厂房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DRAL77。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旦平,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吉方,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明万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87。
法定代表人:杨某1。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科飞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