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洛阳弗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执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庆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弗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洛阳灰熊科技园**126市**
法定代表人:雷翱毅,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03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25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洛阳弗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02执79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彤彬
审判员  田振国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