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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射阳县亦达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6578号
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射阳县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特庸镇苏福街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亭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迎宾大道888号(28)。
被告:射阳具特庸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在射阳县特庸乡码中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亦达置业有限公司、中亭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具特庸供销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住址,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9763元,退还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