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3民初11274号
原告:***,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渝忠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永隆村1组51号,公民身份号码9150011330494634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忠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忠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忠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