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区鱼洞秦家院**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286112K。
法定代表人:周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忠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区跳石镇永隆村**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946348F。
法定代表人:李祥荣,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忠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12520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