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泰尔隔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53号
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舜馨路277号**铝材市场A1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泰尔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三区3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尔隔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尔隔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尔隔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