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董明与山东润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4民初1821号
原告:董明,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山东润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南镇解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99269670F。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明与被告山东润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董明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2元,减半收取10611元,由原告董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