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909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蒋六八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计2534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437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