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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909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蒋六八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计2534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437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