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4812号
原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育才路9号通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1838J。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0913E。
法定代表人:丘越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三道9号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701346。
法定代表人:勾祖勇,系总经理。
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1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50.1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熊晓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