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242号
申请人: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育才路9号通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1838J。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0913E。
法定代表人:丘越崑,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三道9号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701346。
法定代表人:勾祖勇,系总经理。
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88926.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2020-0844《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88926.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