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03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育才路9号通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1838J。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
被执行人: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三道9号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701346。
法定代表人:勾祖勇。
被执行人: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0913E。
法定代表人:丘越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44463.29及利息、受理费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经领款后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20)粤0305民初17366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82.14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03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