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民初430号
原告:荆州市梅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运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梅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荆州市梅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梅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梅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荆州市梅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