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中海格林威治城第1幢1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邹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