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中海格林威治城第1幢1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闳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闳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四川笃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