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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明溪县侨乡国有林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1民初260号
原告:明溪县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盖洋镇林地村余厝坑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056128767D。
法定代表人:连春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明溪县侨乡国有林场,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2YBLAA4G。
法定代表人:吴庆锥。
委托代理人彭忠华,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明溪县雪峰农场,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十里铺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1557424473。
法定代表人:傅俊荣。
委托代理人任建萍,福建理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南路116号5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36LK37F。
法定代表人:陈志光。
被告: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大同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7549894Y。
法定代表人:周良标职务: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福勇,福建康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明溪县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溪县侨乡国有林场、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明溪县雪峰农场、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明溪县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明溪县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明溪县侨乡国有林场、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明溪县雪峰农场、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溪县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明溪县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玲
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