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378号
原告:***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盖洋镇林地村余厝坑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056128767D。
法定代表人:连春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雪峰镇河滨南路116号5幢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1MA336LK37F。
代表人:陈志光,负责人。
被告: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大同一路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2587549894Y。
法定代表人:周良标,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勇,福建康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州榕航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增辉林业采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太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