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朱方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上诉人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