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民初字第117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朱方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德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童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