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异5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申、王德辉,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宁奔之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2号251。
法定代表人:骆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奔之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2020)辽01执527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市房产局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沈阳市房产局称,本案尚不具备履行判决的条件。
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沈阳市房产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市房产局撤回异议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沈阳市房产局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维修
审判员 关 兵
审判员 王雪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文旭
书记员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