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投大基建有限公司

辽宁奔之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345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奔之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骆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佳,系辽宁讯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辽宁省康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光。
申请执行人辽宁奔之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康硒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省康硒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辽宁省康硒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辽宁奔之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300000元、押金200000元、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辽宁省康硒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省康硒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账户余额极少;3、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4、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辽宁省康硒商贸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张 迪
审判员  姚伟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