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远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远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达巷253号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42516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远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兴国路119号A幢8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66C3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庆元县松源街道星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57079697Q。
法定代表人:任海斌。
上诉人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远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6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故本案虽然名为装修施工合同,但实为承揽加工的法律关系,本案的管辖应当由原审被告与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方格药业企业展厅形象承揽合同》调整。2.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主要系承揽法律关系,而在《浙江方格药业企业展厅形象承揽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所述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胡庆余堂方格药业企业展厅装修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上诉人主张应依据其与原审第三人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方格药业企业展厅形象承揽合同》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张,因被上诉人非该合同相对方,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湘
审判员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