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龙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兴龙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25民初1401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兴龙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甲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295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龙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兴龙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