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4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33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师国宝,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家伟。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与劳动总局,全国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二条规定:“对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满释放人员,可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受到不公正的开除决定是在1994年4月21日,应该依照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03年9月5日施行。在规定的第一条只列出了“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辞退”和“开除”为两个不同概念。要将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时期的两个司法解释全面理解就会对**的申请再审作出公正的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宪法规定对“退休职工***判刑被开除一案作出恢复补发退休金待遇的案例”提交以供参考。吴波要求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44条的规定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要求恢复、补发1999年1月至今的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请求,曾起诉主张过权利,(2014)东民初字第07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14)二中民终字第076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吴波上诉,维持一审裁定,(2014)高民申字第042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吴波的再审申请。因**的该项诉讼请求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作出明确处理,现**仍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