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81行初3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
负责人杨永水,局长。
第三人诸暨市安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宣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行
审 判 员 杨燕峰
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凯森
书记员斯则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