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

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602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佩。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执行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1602民初42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