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2299号
原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佩,总经理。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侣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