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231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颜波,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

负责人:李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小国,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罗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