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

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230号
原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092135614C。
法定代表人:刘佩,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壹幢16层1618-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8140U。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董事长。
原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10456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0268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地点、工期、施工面积、单价、结算方式、保质期及违约金各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5月12日完成施工,工程总价款为704565元。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工程借款6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4565元。被告***的行为已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10268元。原告为维权特诉讼至本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专属管辖,应当以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岳池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8日,原告广安联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2款中对施工地点明确约定为:岳池县大石乡游家沟、石垭镇王家沟村、石马沟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岳池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兴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