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348号之一
原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北环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邢新春,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西路351-1号。
法定代表人:占春到,职务:该工程处处长。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代东生,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决定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