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4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北环东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777480424。
法定代表人:邢新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六龙镇坝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飞燕
审 判 员 杨静梅
审 判 员 王 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