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行裁定书
(2021)内2921执1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邢新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秀,系该公司审计法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呼鲁斯太镇。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
法定代表人:吴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92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4480.20元,执行费13745.00元,执行到位标的: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134480.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2、通过本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日音图雅嘎查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8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于2022年1月21日轮侯查封。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蒙M×××××、蒙M×××××、蒙M×××××、蒙M×××××于2022年1月21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受理的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立 东
审 判 员 杨 惠 东
审 判 员 苏雅拉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和 建 明
书 记 员 刘 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