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1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邢新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申请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