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5022号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三村。
被告:山东祥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铂金商务大厦**。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祥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三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