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万友电脑有限公司

科立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万友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8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立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文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万友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科立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枣庄市万友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立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4年万友公司向科立讯公司购买DSI-A9单警执法仪产品。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科立讯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万友公司发货。货物通过德邦物流公司运至万友公司所在地,由万友公司的收货人张某签收全部货物。万友公司收货后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止,万友公司共拖欠科立讯公司货款人民币211800元,科立讯公司向万友公司发送《应收帐款确认书》。万友公司以没钱支付为由久拖至今。无奈,科立讯公司只好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然而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科立讯公司在万友公司一审开庭否认案件事实时,即向一审法庭依法提出追加枣庄市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传安特公司到庭并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然而一审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驳回科立讯公司的申请,显然是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臆断,有违法律规定的***事实后予以判决的原则,也是程序违法的表现。科立讯公司申请追加安特公司为本案被告,其到庭如果真的查明是不同的两个公司,那么也应当依法判决万友公司及安特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科立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仅让万友公司自己出一份说明,说明张某原来是其销售经理,并与科立讯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后来离职了,合同没有履行。这个说明是十分荒唐的。张某是不是万友公司的员工,不是一张说明就能解决的,而应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资表和离职证明存根等材料作为证据。如果公司员工身份都以说明作为唯一的证据使用,那么《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什么必要呢?二审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且在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单凭万友公司一句没有收到货物及张某离职的说明,就判决可以不履行支付211800元货款的义务明显错误。如果销售合同没有履行,对方不可能支付部分货款。现科立讯公司申请再审阶段提交新的证据,证明万友公司向科立讯公司支付之前货款的事实和交易习惯。据此科立讯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211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0417号民事判决;改判万友公司支付货款211800元,并按银行2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该款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计16944元(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万友公司答辩称,万友公司与科立讯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程序完全合法。科立讯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追加安特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于科立讯公司是分别与万友公司和安特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科立讯公司应另案提起诉讼,一审未支持其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未支持科立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因为科立讯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科立讯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驳回科立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立讯公司分别与万友公司和安特公司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合同》,现有证据证明科立讯公司是向两个不同的地址发货,科立讯公司一审主张万友公司与安特公司存在关联,要求万友公司支付万友公司与安特公司销售合同所涉的全部货款,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科立讯公司如需依据其与安特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主张该部份货款,科立讯公司可以另案起诉。科立讯公司原审提交的《物流发货单》和《销售出库单》仅能证明科立讯公司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运输,科立讯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供万友公司的签收证明,万友公司亦否认收到了案涉货物。德邦物流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与案涉货物的收取情况存在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货物的签收情况,科立讯公司与德邦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科立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科立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