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2民初63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东方今典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与园林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蓝天学校**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6BB33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7164836X。
法定代表人:闫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应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业园区曙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UH2B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东方今典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今典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被告东方今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九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河南九建公司立即支付**劳务工程款169604元;2、请求东方今典公司、***、河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由东方今典公司开发、河南九建承建的东方今典项目中平顶山市焦店***厅项目负责劳务分包事项,**于2019年11月12日与该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签字确认。**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河南九建支付5万元后,还剩余169604元款项至今未支付,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东方今典公司辩称,该工程是该公司和河南九建签的施工合同,该公司只在工地上见过**,**不是该公司雇佣的,该公司不知道**起诉之事,因此该公司不应该支付该款项。
被告河南九建辩称,该公司和河南**签的的有劳务合同,该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劳动款,与**没有直接的关系。
被告***辩称,前期***签的单子工人工资167604元认同,扣除其借支32000元,以及签完单子后支付了141354元,剩余26250元未支付,其余的**按月的计算的工资***不认。河南九建和平东方今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项,现工程完工尚欠1000余万未支付,同意河南九建和东方今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
被告河南**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河南九建签有劳务合同,***是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是该公司的木工班的小组长。**个人的钱该公司应该支付的都已支付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平顶山市焦店的***厅项目系东方今典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东方今典将该项目交由河南九建承建,河南九建将劳务分包于河南**,河南**聘请***为项目负责人,**实际承包该项目木工劳务。为赶工期,由项目经理***委托**带领木工班于2019年7月9日至10月27日进行施工;2019年11月12日***与**签订了《结算方案及凭证》协议,约定就城市展厅项目木工**班组工人工资进行结算,该方案主要内容为确定2019年7月9号至10月27号木工班组工人工资,其中:1、***3500元、**位10775元、***13255元、***1627元、***1917元、***13800元、***16200元、***154**元、***9080元;2、**垫付82000元,以上合计167604元。3、**共借支32000元,结算时扣除。**、***工资7月9号到10月27号酌情给予。因劳务款**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引起诉讼。
另查明,河南九建与河南**未对劳务款最终结算,河南九键未将全部劳务款支付完毕。庭审中,**与***、河南**进行了账目核对,明确该结算协议签订后,**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支付的7000元,2019年12月30日收到河南九建支付50000元和***支付5000元,2019年12月27日在信访局收到2000元,起诉后河南**又向**木工组的工人直接支付29280元**也予以认可,以上共计93280元。庭审中***对施工工地班组领头工资自述建筑行业内一般工资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由河南**建筑项目经理***招募向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现经因**带领木工班组人员已提供的劳务并已垫付部分工人工资,该劳务成果使河南**获得收益,故河南**应支付**劳务费。河南**项目经理***在《结算方案及凭证》上签字,双方对劳务费结算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行为应视为***履行河南**的职务行为,结算支付的后果应由河南**承担。该《结算方案及凭证》已确定欠付部分款项为167604元,因该方案内容显示酌情给予**夫妻二人月工资,再结合***录音可以证明为赶工期,**夫妻二人存在月工资系事实,但因《结算方案及凭证》和录音均未确定工资数额,本院参照同行业项目经理及劳务点工酌定**作为木工班组组长每月工资10000元,妻子***工地做饭每月工资3000元,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27日共计110天,二人劳务款共计为:(10000+3000)/30天×110天=47667元,加上结算木工组劳务款共计欠付款项为215271元,扣除**收到93280元和借支32000元,剩余89991元应由河南**予以支付。现河南九建公司欠付河南**劳务款未支付完毕,河南九建应承担共同支付劳务款的责任。东方今典公司作为开发商其未雇佣**,故**要求该公司连带承担该劳务费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履行河南**的职务行为,故对**要求***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劳务费8999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50元,**承担1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