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3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军,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河西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豆豆,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div>

法定代表人:余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毅,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公司)、***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寰球公司申请再审称,1.年利率24%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且已超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段向新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系无权代理,金泰公司对此非善意,且有重大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补充协议》未成立。3.即使《补充协议》成立,案涉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予依法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投标强制性规定,《EPC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4.即使《补充协议》成立,假设按照金泰公司所主张的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合法有效,但《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已构成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变更,《补充协议》无效。5.寰球公司接受发票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寰球公司拒收金泰公司发票不构成阻却付款条件成就。6.本案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未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尤其在寰球公司明确提出合同无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查,也未让诉讼参与人对此进行辩论,导致一审判决严重错误。二审法院也未对寰球公司合同无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进行审查。一、二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寰球公司的抗辩权。7.寰球公司向金泰公司付款的方式及前提是石达公司向寰球公司支付工程款后于次月的20日支付给金泰公司,已在案涉项目的其他几宗诉讼中,得到法院确认,二审判决对《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认定,是对三方当事人约定事项的错误引申,一、二审法院违反了“统一裁判标准与尺度”的裁判原则。8.寰球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二审法院依据《补充协议》,判决寰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错误。9.签订《补充协议》是因为工程当时处于停工状态,为了复工。《补充协议》没有对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付款方式进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石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审判决关于“本案只审理涉金泰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审查石达公司与寰球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系认定事实错误,且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认定。2.关于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各方并未约定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工程款,原审判决对于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至今不满足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二审判决关于“一审对此予以调低为从2019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的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至今不满足给付违约金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便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上限也不应超过基准利率,即使判决违约金,也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金泰公司提交意见称,1.关于违约金问题。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已经受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并无不当,违约金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2.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强制招标。案涉石油液化气项目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将石油液化气、工业异辛烷等同于石油、天然气,属于偷换概念。寰球公司错误地将自己总承包方支付义务等同于建设投资,再次偷换概念,错误认为自己作为总包方的项目就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而应公开招标。3.案涉合同和《补充协议》效力问题。《EPC总承包合同》、案涉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补充协议》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上各方主体均盖章签字。寰球公司南充项目部以及该项目部经理段向新在《补充协议》上盖章、签字对寰球公司具有约束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等不能导致《补充协议》无效。因为案涉《补充协议》不是对《EPC总承包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改,没有解除寰球公司、石达公司的义务。4.一、二审判决付款主体和付款条件是否恰当的问题。案涉工程停工3年的原因,是因为寰球公司、石达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签订《补充协议》是为了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原施工合同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方式等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目的是为了尽快完工。在案涉施工项目中,寰球公司以往在收到金泰公司提供的发票后支付款项,金泰公司未向石达公司提供过案涉工程的发票。金泰公司向寰球公司寄送发票的行为就是属于要求寰球公司支付工程款,寰球公司声称对《补充协议》毫不知情明显不合理。寰球公司退回金泰公司向其邮寄的发票的行为实质上构成阻碍结算,视为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补充协议》是否有效。2.原审未审查案涉工程《EPC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是否正确。3.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向金泰公司付款的方式是否因《补充协议》发生变更。4.石达公司、寰球公司是否违约。5.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关于案涉《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原审查明,案涉《补充协议》是金泰公司、石达公司、寰球公司三方为了尽快复工完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石达公司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寰球公司加盖了该公司***达石油液化气深加工项目部印章并由项目经理段向新在乙方代表处签字,金泰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公章。《补充协议》的签订正是为了完成施工项目任务,其内容没有超越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的职权。同时,《补充协议》签订后,金泰公司继续施工并完成工程,石达公司也认可工程完工合格。在案涉工程竣工交接证书及结算审查报告书中,均加盖该项目部公章并由段向新等签字。因此,《补充协议》已经成立、合法有效。寰球公司关于《补充协议》无效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审未审查案涉工程《EPC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是否正确问题。《EPC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施工合同》系石达公司与寰球公司双方就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金泰公司并非相关合同的当事人。石达公司、寰球公司以案涉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予依法公开招标,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认定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违法,进而认定石达公司、寰球公司、金泰公司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寰球公司对自己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金泰公司,并依约取得了业主方石达公司的同意,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金泰公司依据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只审理涉金泰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审查石达公司与寰球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处理正确。在再审审查中,石达公司并未提交新证据。因此,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关于原审不审查石达公司与寰球公司之间法律关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向金泰公司付款的方式是否因《补充协议》发生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石达公司、寰球公司、金泰公司共同确认的工程余款(不包括质保金)在8个月内支付完毕,工程质保金等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该约定,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应当在8个月内支付完毕除工程质保金外的工程余款。对于具体支付流程,从案涉工程款付款情况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石达公司支付给寰球公司、寰球公司再支付给金泰公司,或者石达公司直接支付给金泰公司,两种付款方式均存在。同时,《补充协议》约定,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在收到金泰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不按约定时间审核完竣工结算,视为石达公司、寰球公司认可金泰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总价。工程余款(不包括质保金)在约定时间内未拨付完毕,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应支付金泰公司未支付部分的违约金,违约金(从结算办理完之日起计算)按月计算,计算方式为余款总额×3%。该约定进一步明确了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应当共同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补充协议》对付款期限及责任作出了新的进一步约定,各方应当遵守。寰球公司因本案承担的相关责任可另案向石达公司主张。寰球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对《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认定,是对三方当事人约定事项的错误引申等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石达公司、寰球公司是否违约问题。原审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11月23日全部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并已交付,金泰公司、石达公司、寰球公司签署了工程交接证书。2017年9月4日,石达公司委托第三方审查确认了工程结算金额,案涉工程具备工程款结算条件。2018年12月8日,金泰公司向寰球公司主张工程款,并向其邮寄发票,寰球公司退回。一、二审认定寰球公司退回行为应当认定系不正当地阻止结算条件成就,视为支付工程款条件已成就,并根据《补充协议》关于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应当在结算后8个月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及酌定的2个月对账结算时间,认定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8日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石达公司、寰球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余款,已经构成违约。寰球公司关于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二审法院依据《补充协议》,判决寰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石达公司关于各方并未约定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工程款,本案至今不满足支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的条件等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由于本案一审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之前,适用当时的规定作出判决处理正确。石达公司、寰球公司关于一、二审判决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寰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石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庆锋

审 判 员 王 玥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谈 迅

书 记 员 谢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