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56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独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侯大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余高,职务不详。
重庆独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民再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908.97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964796.82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2468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5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剑
审判员 宋 科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