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19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

法人代表:余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河西大道一段199号。

法人代表:刘晓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91号。

法人代表:王宏,总经理。

关于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川13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48821.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348821.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该款付清为止)。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权利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查明:一、被执行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应领款项1400万元,本院已予以轮候冻结,因该款项暂未拨付,不具备执行条件;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查封;三、被执行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并划拨了796818元,扣缴执行费10368元后,余7864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四、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进行了信用惩戒,同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本次实现债权78645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宇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庞秀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