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1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

法人代表:余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河西大道一段199号。

法人代表:刘晓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91号。

法人代表:王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应领退城入园土地补偿款1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秀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