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4民初2620号
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建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55823953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3PB6E。
法定代表人:余高。
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5元,由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