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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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763号
原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保全费2105元,合计5133元,由原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