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拓能挖机租赁服务部;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1267号 原告:新昌县拓能挖机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CP3P0H50),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梅屏村坂田新村89号-1。 经营者:***,女,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2352931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桥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拓能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拓能挖机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双方纠纷另行解决,申请撤诉,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昌县拓能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