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孔米,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上诉人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2民初5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或者登记注册地均在杭州市萧山区,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属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结合当事人合同履行义务及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因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所在地为三门县,其选择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
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也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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